法規名稱: 嘉義縣處理無名屍體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2月20日

所有條文

  嘉義縣政府為處理無名屍體,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嘉義縣警察局(以下簡稱警察局)所屬各分局發現無名屍體後,應立即
  派員封鎖現場,會同技術人員進行現場勘驗、實施偵查,同時報請檢察
  官到場驗屍,並即時報告警察局勤務指揮中心,於查明姓名、身分、死
  因後,再詳細具報。

  無名屍體現場,勘驗程序規定如下:
  一、照相:分現場照相及屍體照相、照片大小一律以45為度,屍體照相
      應就正面、全身、及身體上之特徵分別攝影,攝取特徵鏡頭應以箭
      頭標示,並在照片背面用文字簡要說明,如無特徵或屍體不全,或
      已成骼髏者,應就可資辨認之部位拍攝。
  二、蒐集證物:蒐集現場遺留各種證物,並妥為保存。
  三、檢查:檢查屍體遺留物及有關資料。
  四、捺取指紋:捺取屍體指紋,應切實依照無名屍體捺取指紋規定辦理
      。
  五、採取去氧核醣核酸檢體:將所採取之去氧核醣核酸檢體送內政部警
      政署刑事警察局建檔,以利身分比對。
  六、紀錄:就屍體之位置、性別、面貌、特徵、身材、衣著、遺留物及
      其他應行勘驗記載之事項詳加紀錄。

  無名屍體處理步驟規定如下:
  一、查明死者姓名身分。
  二、核對指紋及查對失蹤、行方不明人口是否有與屍體特徵相符者。
  三、根據現場勘驗資料研判致死原因。
  四、如有他殺嫌疑,應以殺人案進行偵查。

  各分局對於無名屍體,無論有無他殺嫌疑,應將其姓名、年貌、特徵、
  身材、衣著、形態、遺留物及所攝屍體照片等詳實資料,陳報警察局予
  以公告招領。
  前項公告招領期間為二十五日。

  無名屍體,經報請檢察官勘驗後,檢察官諭命收埋者,依下列規定處理
  :
  一、已查明姓名、身分者,發交其家屬收埋。
  二、已查明姓名、身分者,而無家屬收埋或家屬無能力或不願收埋者,
      通知當地鄉鎮市公所予以收埋。
  三、未查明姓名、身分者,通知當地鄉鎮市公所收埋。

  警察局如在本縣轄區未能查明無名屍體姓名、身分時,應將勘驗紀錄、
  屍體照片、指紋等通知附近縣(市)警察局協查,並陳報內政部警政署
  核對現有儲藏之指紋及失蹤、行方不明人口資料。

  本縣轄內之鐵路警察局、航空警察局、港務警察所所屬各警察單位,在
  其管轄區內發現無名屍體者,除公告招領事宜,應函由警察局辦理外,
  其餘應比照本自治條例規定辦理,如有必要並得洽請當地分局協助之。
  本縣轄內之其他專業警察單位,在其管轄區內發現無名屍體者,應封鎖
  現場,立即通知當地分局辦理,並在其管轄區內協助偵查。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