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營業場所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公共營業場所應依比例裝設避難方向指示燈,逃生出口處裝設出口 標示燈。 二、安全門、安全梯等逃生通道處之緊急照明燈改為黃色燈光。 三、逃生通道應保持暢通,不得以易燃材料裝修,安全門應保持正常使 用狀態。 四、公共營業場所應依比例製作緊急逃生路線圖,張(貼)掛在明顯處 所。 五、公共營業場所均應依規定設置警報(鈴)設施。 六、設於公共營業場所通道之探測器應為偵煙型探測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