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公共營業場所安全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5月15日

條文關聯

  公共營業場所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公共營業場所應依比例裝設避難方向指示燈,逃生出口處裝設出口
      標示燈。
  二、安全門、安全梯等逃生通道處之緊急照明燈改為黃色燈光。
  三、逃生通道應保持暢通,不得以易燃材料裝修,安全門應保持正常使
      用狀態。
  四、公共營業場所應依比例製作緊急逃生路線圖,張(貼)掛在明顯處
      所。
  五、公共營業場所均應依規定設置警報(鈴)設施。
  六、設於公共營業場所通道之探測器應為偵煙型探測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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