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未領得使用執照建築物申請接用水電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1月18日

條文關聯

  
  依本辦法發給之接用水電許可文件,不得作為合法建築物之證明,違章
  建築處理仍應依建築法及違章建築處理辦法之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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