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則所稱市區道路主管機關為雲林縣政府;管理機關為本縣各鄉(鎮
、市)公所。
主管機關與管理機關之權責劃分如下:
一、主管機關:
(一)有關市區道路縣自治法規之擬訂事項。
(二)有關市區道路管理之監督事項。
(三)有關中央補助補助及縣預算辦理市區道路之新闢、修築、改善
及養護計畫之審議與其他事項。
二、管理機關:
(一)有關市區道路鄉(鎮、市)自治規約之擬訂事項。
(二)有關市區道路及交通流量資料之蒐集及統計事項。
(三)有關市區道路之修築、改善及養護之擬訂與執行事項。
(四)有關市區道路之管理、維護事項。
(五)其他市區道路業務之協助、協辦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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