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自治條例所稱縣立體育場所包括: 一、縣立斗南田徑場及附設籃球場。 二、縣立體育館及附設籃球場。 三、縣立游泳池。 四、縣立北港網球場。 五、縣立桌球館。 六、縣立羽球館。 七、縣立溜冰場。 八、縣立斗南技擊訓練中心。 九、縣立斗六運動公園。 十、其他本府興建之體育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