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設置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4月2日

條文關聯

  學校應設置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以下簡稱特推會),其任務如下:
  一、審議及推動學校年度特殊教育工作計畫。
  二、研訂特殊教育需求學生之提報與轉介作業流程,並協助雲林縣特殊
      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辦理特殊教育學生心理評量、鑑定、安
      置、轉介、轉銜、輔導及相關工作。
  三、召開特殊教育學生安置、輔導、回歸會議及個案檢討會。
  四、審議特殊教育學生申請相關經費、輔具、專業團隊服務及相關支持
      性服務。
  五、審議與跨處室推動各類特殊教育班計畫、個別化教育計畫、個別輔
      導計畫、轉銜服務計畫、特殊教育方案、修業年限調整及升學、就
      業輔導等相關事項。
  六、審議特殊教育學生課程、評量、學習場所之調整方案。
  七、建立學校特殊教育學生及教師支援體系,並協調與整合校內外行政
      支援與特殊教育資源。
  八、督導校園無障礙環境、教學設備與設施。
  九、推動特教教師專業知能研習、進修,並辦理特殊教育宣導工作,及
      提供特教學生、教師、家長特教相關資訊。
  十、推動學校辦理自我評鑑、定期追蹤及建立獎懲機制。
  十一、其他特殊教育相關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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