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第四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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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如下:
一、雲林縣縣立高級中學。
二、雲林縣公、私立國民中學。
三、雲林縣公、私立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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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應設置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以下簡稱特推會),其任務如下:
一、審議及推動學校年度特殊教育工作計畫。
二、研訂特殊教育需求學生之提報與轉介作業流程,並協助雲林縣特殊
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辦理特殊教育學生心理評量、鑑定、安
置、轉介、轉銜、輔導及相關工作。
三、召開特殊教育學生安置、輔導、回歸會議及個案檢討會。
四、審議特殊教育學生申請相關經費、輔具、專業團隊服務及相關支持
性服務。
五、審議與跨處室推動各類特殊教育班計畫、個別化教育計畫、個別輔
導計畫、轉銜服務計畫、特殊教育方案、修業年限調整及升學、就
業輔導等相關事項。
六、審議特殊教育學生課程、評量、學習場所之調整方案。
七、建立學校特殊教育學生及教師支援體系,並協調與整合校內外行政
支援與特殊教育資源。
八、督導校園無障礙環境、教學設備與設施。
九、推動特教教師專業知能研習、進修,並辦理特殊教育宣導工作,及
提供特教學生、教師、家長特教相關資訊。
十、推動學校辦理自我評鑑、定期追蹤及建立獎懲機制。
十一、其他特殊教育相關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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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推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校長兼任,其餘
委員由各校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各處室主任。
二、普通班教師代表。
三、特殊教育教師代表。
四、校(醫)護人員。
五、特殊教育學生家長代表。
六、相關服務專業人員。
前項委員至少應有一人具特殊教育專長,且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
總數三分之一。
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之。委員於任期中因故出缺或無法執行職務
者,由校長依前二項規定,遴聘適當人員補足其任期。
未設特殊教育班級且無特殊教育專長人員之學校,得邀請本縣特殊教育
巡迴輔導教師或鄰近學校特殊教育教師擔任委員。
特推會應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校長指派具特殊教育專長之人員兼任。
特推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人員得支領出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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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推會每學期至少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由主任委員召
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應指派委員或由委員互推一人擔
任主席。
特推會應由委員總額過半數出席時,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
同意,始得決議,且作成紀錄。
特推會會議時,得邀請專家學者出席指導,或請相關學生、家長列席說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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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推會決議事項應交由學校各處室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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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每年應將特推會年度會議紀錄彙整成冊,供督導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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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推會所需經費,由學校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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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應依本辦法訂定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設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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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縣公私立幼兒園得準用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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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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