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設置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4月2日

所有條文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第四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所稱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如下:
  一、雲林縣縣立高級中學。
  二、雲林縣公、私立國民中學。
  三、雲林縣公、私立國民小學。

  學校應設置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以下簡稱特推會),其任務如下:
  一、審議及推動學校年度特殊教育工作計畫。
  二、研訂特殊教育需求學生之提報與轉介作業流程,並協助雲林縣特殊
      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辦理特殊教育學生心理評量、鑑定、安
      置、轉介、轉銜、輔導及相關工作。
  三、召開特殊教育學生安置、輔導、回歸會議及個案檢討會。
  四、審議特殊教育學生申請相關經費、輔具、專業團隊服務及相關支持
      性服務。
  五、審議與跨處室推動各類特殊教育班計畫、個別化教育計畫、個別輔
      導計畫、轉銜服務計畫、特殊教育方案、修業年限調整及升學、就
      業輔導等相關事項。
  六、審議特殊教育學生課程、評量、學習場所之調整方案。
  七、建立學校特殊教育學生及教師支援體系,並協調與整合校內外行政
      支援與特殊教育資源。
  八、督導校園無障礙環境、教學設備與設施。
  九、推動特教教師專業知能研習、進修,並辦理特殊教育宣導工作,及
      提供特教學生、教師、家長特教相關資訊。
  十、推動學校辦理自我評鑑、定期追蹤及建立獎懲機制。
  十一、其他特殊教育相關業務。

  特推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校長兼任,其餘
  委員由各校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各處室主任。
  二、普通班教師代表。
  三、特殊教育教師代表。
  四、校(醫)護人員。
  五、特殊教育學生家長代表。
  六、相關服務專業人員。
  前項委員至少應有一人具特殊教育專長,且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
  總數三分之一。
  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之。委員於任期中因故出缺或無法執行職務
  者,由校長依前二項規定,遴聘適當人員補足其任期。
  未設特殊教育班級且無特殊教育專長人員之學校,得邀請本縣特殊教育
  巡迴輔導教師或鄰近學校特殊教育教師擔任委員。
  特推會應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校長指派具特殊教育專長之人員兼任。
  特推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人員得支領出席費。

  特推會每學期至少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由主任委員召
  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應指派委員或由委員互推一人擔
  任主席。
  特推會應由委員總額過半數出席時,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
  同意,始得決議,且作成紀錄。
  特推會會議時,得邀請專家學者出席指導,或請相關學生、家長列席說
  明。

  特推會決議事項應交由學校各處室執行。

  學校每年應將特推會年度會議紀錄彙整成冊,供督導查核。

  特推會所需經費,由學校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學校應依本辦法訂定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設置要點。

  本縣公私立幼兒園得準用本辦法。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