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畜牧場獸醫師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0月12日

條文關聯

  畜牧場獸醫師之主要職責如下:
  一、指導並掌握畜牧場之衛生管理、疫苗注射及疫情通報等防疫工作。
  二、指導畜牧場對動物用抗生素、素劇藥品製劑及生物藥品之適當使用
      。
  三、發現法定動物傳染病應於二十四小時以內向所在地鄉(鄉、市)公
      所及本縣家畜疾病防治所報告。
  四、配合本府宣導有關畜政法令、動物防疫計畫、措施及傳達緊急防疫
      訊息。
  五、填造畜牧場依本府規定應填報之各種報表。
  六、出具所服務畜牧場之動物「免疫證明」及「健康證明」等簽章認證
      。
  七、其他本府指示事項。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