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自治條例所稱回饋金來源如下:
一、焚化廠服務區內各鄉(鎮、市)公所每進廠處理一公噸垃圾應繳交
新臺幣一五0元;一般事業廢棄物每進廠處理一公噸繳交新臺幣二
00元。
二、孳息收入。
三、其他收入。
回饋金採收支對列方式,納入鄉(鎮、)公所預算,逕撥至焚化廠回饋
金管理暨運用委原會之專戶。
區域性垃圾處理場管理委員會應每半年查核該焚化廠之回饋金管理暨運
用委員會有關回饋金收支情形。
回饋金管理暨運用委員會組織規程,由鄉(鎮、市)公所擬定,報雲林
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核定。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