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提供公民營機構興建之區域性垃圾焚化廠所在地相關地區回饋金,確
保焚化廠順利營運、改善環境生活品質,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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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自治條例所稱相關地區,係指焚化廠廠址所在地之行政村里或經查有
環境影響因果關係之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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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自治條例所稱回饋金來源如下:
一、焚化廠服務區內各鄉(鎮、市)公所每進廠處理一公噸垃圾應繳交
新臺幣一五0元;一般事業廢棄物每進廠處理一公噸繳交新臺幣二
00元。
二、孳息收入。
三、其他收入。
回饋金採收支對列方式,納入鄉(鎮、)公所預算,逕撥至焚化廠回饋
金管理暨運用委原會之專戶。
區域性垃圾處理場管理委員會應每半年查核該焚化廠之回饋金管理暨運
用委員會有關回饋金收支情形。
回饋金管理暨運用委員會組織規程,由鄉(鎮、市)公所擬定,報雲林
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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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鄉(鎮、市)之回饋金分配,當地村里占百分之四十以上;其餘依經
查有環境影響因果關係地區之實際需要情形分配,由區域性垃圾處理場
管理委員會會議定之。回饋金之運用由鄉(鎮、市)回饋金管理暨運用
委會會議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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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饋金之使用項目如下:
一、有關環境衛生或美化環境之事項。
二、有關提昇生活環境品質或教育文化事項。
三、有關醫療保健事項。
四、有關環境監測鑑定事項。
五、有關公共設施之設施及管理維護事項。
六、相關地區內一般住(租)戶、水電之部分補貼及其他與環境保護有
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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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地區鄉(鎮、市)公所每年年度開始前二個月提報「回饋金年度執
行計畫書」由回饋金管理暨運用委員會審議通過,報本府核定後辦理,
管理暨運用委員會每半年應將回饋金管理運用情形報本府備查。
前項「回饋金使用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使用回饋金之適用範圍界定及涵蓋範圍之人口數及面積。
二、回饋金使用說明。應包含項目、用途、單價、數量及總額。
三、檢附相關地理位置圖、平面圖(應註明住戶分配情形)及將焚化廠
相關地區土地面積分別著色標明鄉(鎮、市)及村里行政區域。
四、執行方式。
五、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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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饋金經核定後,如相關地區居民反對或抗爭情事,致使該焚化廠無法
營運時,回饋金得暫緩提撥,俟協調完成後再繼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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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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