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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南市動物防疫所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1月13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
本所置所長一人,由具獸醫師資格者任之,承市長之命,綜理所務,並 受建設及產業管理處之指揮、監督及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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