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動物防疫所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1月13日

所有條文

  本規程依臺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臺南市動物防疫所(以下簡稱本所),隸屬臺南市政府,辦理家畜防疫
  、動物檢診及寵物管理等事項。

  本所置所長一人,由具獸醫師資格者任之,承市長之命,綜理所務,並
  受建設及產業管理處之指揮、監督及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本所掌理下列事項:
  一、動物傳染病之預防、防疫、檢診、調查、研究及處理。
  二、動物衛生保健、一般疾病之檢疹、調查、研究及處理。
  三、有關動物流行病學之調查、研究及處理。
  四、動物健康證月書之核證。
  五、輸入動物之追蹤檢疫。
  六、動物用藥品製造、供銷之管理、販賣業者許可、違規抽查、品質抽
      驗及處理。
  七、原料畜禽產品藥物殘留之防範、檢測、追蹤及處理。
  八、獸醫師登記管理及執行業務之指揮、監督及訓練。九  動物衛生保
      健之宣導、教育及訓練。
  十、協助畜牧場廢水及水產養殖場水質之檢驗。
  十一、寵物調查、登記、管理及違規案件之處理。
  十二、寵物經營業者許可、登記及管理。
  十三、稽查、取締違反動物保護法之有關事項及其教育、宣導。
  十四、動物收容處所之管理。
  十五、流浪動物留置、收容及處理。
  十六、野生動物診療。
  十七、其他有關動物防疫、獸醫師管理及獸醫公共衛生等業務及其聯繫
        協調。

  本所設下列三課,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家畜防疫課:掌理家畜禽防疫及衛生保健事項。
  二、動物檢診課:掌理動物傳染病之檢、調查、研究及處理、輸入動物
      之追蹤檢疫、動物用藥品管理、原料畜產品藥物殘留檢測及處理、
      獸醫師登記管理、協助畜牧場廢水及水產養殖場質檢驗、水產動物
      防疫等。
  三、寵物管理課:掌理稽查、取締違反動物保護法之有關事項及其教育
      、宣導、寵物管理、動物收容所管理及收容動物之處理、狂犬病防
      疫等。

  本所置技正、課長、技士、技佐、辦事員。
  前項辦理動物防疫業務之技正、課長、技士、技佐均由具獸醫師資者任
  之。但本規程施行前已任用之現職具獸醫佐資格者不在此限。

  本所置會計員,由臺南市政府派員兼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並兼辦
  統計事項。

  本所置人事管理員,由臺南市政府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本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所擬訂,報臺南市政府核定後實施。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