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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南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7月06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
企業經營者對於其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應提供消費者充分及正確之資訊 ,不得有誤導、隱匿或欺罔之行為。 企業經營者違反前項規定,執行機關應命其限期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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