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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南市立各級學校暨幼稚園教師在職進修研究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
教師申請在職進修、研究須擔任正式教師一年,任教年資之採計至報考 該學期結束止。服兵役年資不予採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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