畢業(修)生名冊、套印畢業證書、修業證明書及其式樣與核發畢業證
書、修業證明書等事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畢(修)業生名冊:
(一)畢(修)業生名冊經本府教育局審查後,由學校列印備查,並
永久保存。
(二)畢(修)業生名冊,經本府教育局核准備查之年、月、日文號
,即為畢業證書(修業證明書)核准文號。
二、套印畢業證書及修業證明書:
(一)畢業證書及修業證明書之作業,由各國中依規定自行驗(套)
印。
(二)學生依臺南市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辦法規定,無法取得畢業
證書者,得改發修業證明書。
三、畢業證書及修業證明書之式樣:
(一)依照本府教育局所提供之格式印製。
(二)校長中途出缺或調職,由兼代校長代理時,其畢業證書、修業
證明書上之校長署名,應在校長簽字章右下方加蓋「代理」二
字。
(三)填寫畢業證書或修業證明書,有任何一字錯誤,或蓋印模糊不
清時,均應換張重寫,不得塗改或蓋用核對章。
(四)畢業證書或修業證明書各欄之填寫,均須應用毛筆黑色墨水以
正楷書寫或以電腦列印。
四、核發畢業證書及修業證明書:畢業證書及修業證明書應於舉行畢業
典禮日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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