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國民中學學生學籍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2月06日

條文關聯

  畢業(修)生名冊、套印畢業證書、修業證明書及其式樣與核發畢業證
  書、修業證明書等事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畢(修)業生名冊:
    (一)畢(修)業生名冊經本府教育局審查後,由學校列印備查,並
          永久保存。
    (二)畢(修)業生名冊,經本府教育局核准備查之年、月、日文號
          ,即為畢業證書(修業證明書)核准文號。
  二、套印畢業證書及修業證明書:
    (一)畢業證書及修業證明書之作業,由各國中依規定自行驗(套)
          印。
    (二)學生依臺南市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辦法規定,無法取得畢業
          證書者,得改發修業證明書。
  三、畢業證書及修業證明書之式樣:
    (一)依照本府教育局所提供之格式印製。
    (二)校長中途出缺或調職,由兼代校長代理時,其畢業證書、修業
          證明書上之校長署名,應在校長簽字章右下方加蓋「代理」二
          字。
    (三)填寫畢業證書或修業證明書,有任何一字錯誤,或蓋印模糊不
          清時,均應換張重寫,不得塗改或蓋用核對章。
    (四)畢業證書或修業證明書各欄之填寫,均須應用毛筆黑色墨水以
          正楷書寫或以電腦列印。
  四、核發畢業證書及修業證明書:畢業證書及修業證明書應於舉行畢業
      典禮日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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