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據國民教育法第六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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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公私立國民中學(以下簡稱國中)學生之入學、學號、輟學、復
學、轉學、成績及學籍資料之管理,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入學:各國中應適時與強迫入學委員會密切聯繫,並依強迫入學條
例施行細則及下列規定辦理:
(一)分發國中學生入學之通知,應依國民教育法及其施行細則有關
規定辦理。
(二)國中入學由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教育局資訊中心,就
國小學學籍系統中,依學生設籍資料製作入學名冊後,公布於
國中學籍系統,再由國中列印名冊通知入學。
(三)國小畢(修)業,但無戶籍之學生,由本府教育局專案處理協
助入學,再由學校及有關單位協助其辦理戶籍登記。
(四)國中入學年齡,係自出生之日起計算至入學之學年度九月一日
止,不得超過十五歲。但國小應屆畢業生不在此限。
(五)逾學齡十五歲之非國小應屆畢(修)業生,申請入學時,改輔
導就讀國中附設補習學校。
(六)新生入學,應依規定常態編班後,將新生資料匯入學籍系統,
俟本府教育局完成審核後,各校列印新生名冊一份存校備查。
入學學生名冊(含電子檔)永久保存,中途肄業者亦同。
(七)入學學生名冊,經本府教育局核准備查之年、月、日文號,即
為入學核准文號,應永久保存。
(八)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國中不得有寄讀生、借讀生、旁聽生。但
外籍學生經本府教育局同意就讀者,不在此限。
(九)華僑、港澳及大陸地區來臺學生、回國學人子女、派赴國外工
作人員子女、外籍學生各依有關規定辦理。
二、學號:
(一)編列學生學號以七位數為準,前三位代表入學年度,學號得跳
過不吉利之編號。每一學生於原校入學至畢業限用一學號。
(二)轉入學生之學號編列,應銜接於同年級學生學號之末。轉學至
他校之學生,如申請再轉回原校就讀時沿用原來學號。
三、輟學:在學學生無故中途輟學或長期缺課者,依強迫入學條例及其
施行細則相關規定辦理,並依臺南市國民中小學辦理中途輟學學生
通報及復學輔導注意事項隨時通報。
四、復學:
(一)中途輟學、請假原因消滅或請假期滿,且未逾學齡者,可敘明
理由向原校申請復學,得經鑑定編入相當之年級就讀。
(二)中途輟學、請假原因消滅或請假期滿,申請復學學生其學齡一
年級逾十五歲者,二年級逾十六歲者,三年級逾十七歲者輔導
其就讀國中附設補習學校。
(三)在臺設籍赴國外、大陸就學後持有外國居留證或國外學校證明
文件返臺申請就學者,可經鑑定編入適當年級就讀。
五、轉學:
(一)學生轉出應將轉學證明書、成績證明書、期中轉學成績紀錄表
及入學回覆信函等密封交由學生家長於期限內(市內三日內、
市外七日內)攜至轉入學校報到(寒暑假亦同)。
(二)學生轉入報到後,該校應於七日內將入學回覆信函填妥寄達轉
出學校。轉出學校再將該生學籍紀錄表及輔導紀錄表正本等以
郵政掛號函寄轉入學校。轉出學校若在七日內未接到入學回覆
信函,應即追蹤輔導並依有關規定處理。
(三)學生如行為適應不良,必須改變環境辦理轉學者,學校應協助
處理。
(四)由社政單位轉介保護個案,或家長因躲債經本府教育局同意者
,得免遷戶籍轉入他校。
(五)學生異動名冊(含至國外、大陸就學者)於本府教育局審查後
,各校列印備查。
六、成績:
(一)各國中學生(含中輟、未婚懷孕)成績考查應依本市國民中學
學生成績評量辦法辦理之。
(二)學生各定期及日常考查成績紀錄表應予保存一學年;畢業生三
學年成績(即學生學籍紀錄表),各校應永久妥為保存。
(三)轉入學生如其部分領域成績無法連貫計算時,得依其轉入就讀
學校之領域成績計算。
七、學籍資料:
(一)在學學生有關各項學籍資料,應予詳細填載,以備查考。
(二)學生申請獎助學金之成績證明,發給各領域成績,均得以百分
數發給。
(三)學生學籍資料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辦理。
(四)中途輟學至逾學齡就讀補校或就業者,得出具成績證明書。
(五)在學證明應以學生證影本代替。
(六)各國中學籍資料均須正楷書寫或電腦列印,學校應隨時加以檢
查。如係由戶籍資料上錯誤者,應即通知學生家長向戶政機關
申請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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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業(修)生名冊、套印畢業證書、修業證明書及其式樣與核發畢業證
書、修業證明書等事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畢(修)業生名冊:
(一)畢(修)業生名冊經本府教育局審查後,由學校列印備查,並
永久保存。
(二)畢(修)業生名冊,經本府教育局核准備查之年、月、日文號
,即為畢業證書(修業證明書)核准文號。
二、套印畢業證書及修業證明書:
(一)畢業證書及修業證明書之作業,由各國中依規定自行驗(套)
印。
(二)學生依臺南市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辦法規定,無法取得畢業
證書者,得改發修業證明書。
三、畢業證書及修業證明書之式樣:
(一)依照本府教育局所提供之格式印製。
(二)校長中途出缺或調職,由兼代校長代理時,其畢業證書、修業
證明書上之校長署名,應在校長簽字章右下方加蓋「代理」二
字。
(三)填寫畢業證書或修業證明書,有任何一字錯誤,或蓋印模糊不
清時,均應換張重寫,不得塗改或蓋用核對章。
(四)畢業證書或修業證明書各欄之填寫,均須應用毛筆黑色墨水以
正楷書寫或以電腦列印。
四、核發畢業證書及修業證明書:畢業證書及修業證明書應於舉行畢業
典禮日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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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補發國中畢、修業證明書及申請更正學籍記載:
一、補發之畢、修業證明書,依照本府教育局所提供之格式印製。並於
畢業生名冊註明補發日期。
二、補發國中畢、修業證明書:
(一)國中畢業生申請補發證明書,由各國中依規定自行驗印。
(二)申請補發畢、修證明書,應檢附身分證或戶籍謄本一份,及本
人最近二吋半身脫帽相片二張,經學校核對無誤後,依規定予
以辦理。
(三)證明書各欄之填寫,均須用毛筆以黑色墨水正楷書寫或以電腦
列印。
(四)補發五十九年(含五十九年畢業)以前之畢(修)業證明書,
其原畢業學校全銜校名應填寫「本校前身xx縣(市)立xx初級
中學」或「本校前身xx縣(市)立xx中學初(高)中部」,其
畢業時間如為六十年(含)以後者,則填寫「本校...」。
(五)原屬臺南縣學校,補發九十九年(含九十九年畢業)之前之畢
(修)業證明書,應填寫「本校前身臺南縣xx鄉鎮市xx國民中
學」
(六)証明書應印學校全銜,校長署名處,一律蓋用校長簽字章。即
「臺南市立xx國民中學」,學校印信應蓋在中華民國年次上之
位置。
(七)原畢業證書或修業證明書,除不慎遺失、火災外,破爛或污損
不堪使用者,申請補發時,原證書應同時繳回註銷。
三、申請更正學籍記載:
(一)在學生:
1.應檢附戶口名簿影本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更正。
2.就讀學校於學籍系統中更正學籍記載。
3.經本府教育局審核後,各校列印存檔。
(二)畢業生:
1.應檢附戶籍謄本或身份證影本及畢業證書(修業證明書)經
原畢(修)業學校驗明無誤後辦理申請更正,並補發畢(修
)業證明書。
2.依本府教育局更正所提供之格式補發畢(修)業證明書。並
將該生原存畢(修)業生名冊用紅筆更正及註明核准更正年
、月、日文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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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中學生學籍資料之處理事項,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學籍資料均應加裝封面及封底與日常生活表現記錄表裝訂成冊後,
並詳細書明年屆、畢業之學年度、學號、名稱等,如下附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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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屆(XX學年度)○○○○-│○○一○○(XX-XX) │
└─────────────────────────┘
┌─────────────────────────┐
│第一屆(XX學年度)○○-○-│○○二○○(XX-XX) │
└─────────────────────────┘
二、各國中對於歷屆學生學籍紀錄表名冊(入學、畢業)、輔導記錄表
應予永久保存,並列入移交。
三、各國中之學籍資料,其有關之經辦人、註冊組長、教務主任、校長
於離職時均應列入移交。又於在職期間,如有保管不善、散失,以
致無法補救;或不依規定處理,作虛偽不實之證明,均應嚴予追究
責任依法議處。
四、學籍資料如遭遇不可抗力之災害而損害時應即報備,由本府教育局
予以協助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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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需之各種書表格式,由本府教育局統一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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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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