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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南市義勇人員福利互助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9月17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
義勇人員福利互助業務,以本府為主管機關,並組成福利互助委員會( 以下稱互助會)辦理有關互助業務,其組織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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