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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南市核發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證明書收費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3月12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
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證明書之核發作業,由主管機關辦理,並 得委由各區公所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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