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公開展覽,應在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及該都市計畫案範圍內區公所所在地為之,本府應將公開展覽及舉辦說明 會之日期、地點刊登在本市新聞紙三日、本府公報及網際網路,並在有關 里辦公處張貼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