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民間機構參與本法第三條第二項所稱之重大公共建設,在興建或營運期
  間,經主辦機關核定供其直接使用之土地,免徵地價稅兩年,第三年至
  第五年地價稅減徵應納稅額百分之五十。
  依前項減免地價稅之土地,於減免期間未屆滿前,移轉與第三人繼續興
  建或營運者,准予減免至期滿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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