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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南縣使用牌照稅徵收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3月18日
條文關聯
第3條
本縣使用牌照稅之稽徵,由主管稽徵機關辦理,並報請財政部備案。必要 時,得委託交通管理機關代徵稅款及指定工作。 前項委託代徵稅款及指定工作,由臺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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