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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南市輔助公教人員購置住宅與急難貸款基金設置保管及運用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8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目所定之特種基金,以本府為 主管機關,臺南市政府公教人員住宅及福利委員會為管理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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