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9日

條文關聯

本自治條例所稱大型群聚活動,指每場次聚集或預估聚集人數達一千人以
上,且持續二小時以上之下列活動:
一、體育競技活動。
二、演唱會、音樂會等演出或類似之娛樂活動(派對、祭、季等)。
三、展覽(售)、人才招募會或博覽會。
四、燈會、花會、廟會或專業煙火晚會。
五、民俗節慶或原住民慶典。
六、活動有新穎性表演或活動內容方法有超出本府應變能力之虞,經本府
    指定或公告為大型群聚活動。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