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7月12日

條文關聯

建築基地面臨計畫道路、廣場、市區道路、公路或符合第六條規定之現有
巷道者,得申請指定建築線。
道路或廣場開闢完成,其境界線經主管機關公告指定為建築線者,免申請
指定建築線。
申請興建農舍及農作產銷設施、林業設施、自然保育設施、水產養殖設施
、畜牧設施、休閒農業設施、綠能設施等農業設施之土地得免臨接道路。
實施區域計畫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之甲種建築用地及都市計畫農業區
建地目之土地,其建築總樓地板面積六百六十平方公尺以下且非供公眾使
用之建築基地得免臨接道路。但於本自治條例修正後分割基地或增建、改
建建物者,應合併計算總樓地板面積。
前二項基地之進出通路應由土地所有權人、起造人自行解決,並依本法第
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負其責任。
申請指定建築線者,應繳納手續費,其數額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申請指定建築線案件應自收件次日起七日內辦理完竣,並將指定圖發給申
請人。但需會同道路主管機關辦理者,得延長至三十日。
指定建築線之業務,都市土地由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都市發展局
(以下簡稱都發局)辦理,非都市土地由本府工務局(以下簡稱工務局)
辦理,另主管機關得委任各區公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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