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建築工程施工中勘驗作業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8月23日

條文關聯

申報施工勘驗應檢具下列文件向臺南市政府工務局(以下簡稱工務局)提
出:
一、建築工程勘驗申報書及建築執照書表網路傳輸管理系統檔案上傳證明
    。
二、建築工程應勘驗部分申報表。
三、申報勘驗當日建築物監造、監督或查核報告表。
四、申報勘驗當日建築物施工專任工程人員督察紀錄表。
五、申報勘驗當日建築物施工日誌。
六、申報施工勘驗時照片及施工勘驗進度現況照片。
七、鋼筋(鋼骨)保證書、鋼筋無放射性污染證明、品質證明書(出廠證
    明書或 TAF認證試驗室檢驗證明)。
八、前施工階段之混凝土品質保證書、氯離子含量檢測報告書(含檢測數
    據單)、強度試驗報告。但申報屋頂施工勘驗者,應於使用執照申請
    時一併檢具。
九、原核准建造執照。
十、其他必要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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