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自治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產業道路:指為運輸及促進農、漁業發展所需而修築之道路。
二、水防道路:指為便利防汛、搶險運輸所需之道路及側溝,並為堤防之
一部分。
三、專用公路:指各公私機構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核准興建,專供其本身運
輸之道路。
四、人行道:指為專供行人通行與劃設供行人行走之路面、人行陸橋及人
行地下道等。
五、安全島:指設於道路幅內,高出路面之構造物,用以區分各向、各型
車輛及行人適當使用道路之安全設施。
六、道路挖掘:指因管(纜)線、豎桿、人(手)孔或閥箱等之新設、拆
遷、換修、擴充或其他用途而挖掘道路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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