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公園綠地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1日

條文關聯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工務局,並得委
  託本市各區公所或其他機關為管理機關,辦理公園、綠地內設施、施工
  、使用之核准及相關管理公告。但公園、綠地內之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
  ,由使用機關負責管理維護。
  公園、綠地得委由經營管理或認養,其辦法由本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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