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工務局,並得委 託本市各區公所或其他機關為管理機關,辦理公園、綠地內設施、施工 、使用之核准及相關管理公告。但公園、綠地內之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 ,由使用機關負責管理維護。 公園、綠地得委由經營管理或認養,其辦法由本府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