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縣建築工程必須申報勘驗部分勘驗執行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7月16日

條文關聯

建築工程必須申報施工勘驗者,應檢附下列書面文件報本府備查:
一、原核准建造執照正本。
二、建築工程勘驗查核報告表。
三、鋼筋(骨)材料相關強度及其材料證明文件(包含強度試驗報告書、
    無輻射鋼筋證明書及出廠證明書)。
四、前階段施工勘驗混凝土材料相關強度及其材料證明文件【強度試驗報
    告書、氯離子檢測報告書(檢測人員合格證書影本及混凝土廠商營利
    事業登記證影本)及品質保證文件】。
五、申報勘驗之該樓層相片。
前項第四款文件,於申報基礎或地下室底版施工勘驗時免附;最後一階段
之混凝土材料相關強度及其材料證明文件於使用執照申請時併案檢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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