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建設局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8月27日

條文關聯

  本局設各科、室,分別掌理左列事項:
  一、第一科:工、礦業行政、登記、管理與輔導及度量衡器受託業務之
      監督等事項。
  二、第二科:商業行政、登記、管理及輔導等事項。
  三、第三科:農、林、漁牧業與水利行政、水土保持與農業推廣之監督
      、水權登記與農業資料之管理及農會與農田水利會之輔導等事項。
  四、第四科:市公營、民營公用事業之監督管理、市場與攤販管理業務
      之督導、公共場所各項公用設備之檢查及冷凍空調、電器、自來水
      、氣體燃料導管、鑿井等承裝業與承裝技術員工之登記、管理、考
      驗等事項。
  五、第五科:交通行政、公路監理、運輸業管理、路外公共停車場之登
      記與輔導、車輛動員業務督導及交通教育與訓練等事項。
  六、第六科:本市觀光事業之規劃及管理等事項。
  七、秘書室:文書、研考、企劃、印信、檔案、事務、出納、採購、發
      包及其他不屬於各科、室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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