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建設局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8月27日

所有條文

  本規程依照高雄市政府組織規程第六條規定訂定之。

  高雄市政府建設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承市長之命,綜理局務
  ,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員工;置副局長,襄理局務。

  本局設各科、室,分別掌理左列事項:
  一、第一科:工、礦業行政、登記、管理與輔導及度量衡器受託業務之
      監督等事項。
  二、第二科:商業行政、登記、管理及輔導等事項。
  三、第三科:農、林、漁牧業與水利行政、水土保持與農業推廣之監督
      、水權登記與農業資料之管理及農會與農田水利會之輔導等事項。
  四、第四科:市公營、民營公用事業之監督管理、市場與攤販管理業務
      之督導、公共場所各項公用設備之檢查及冷凍空調、電器、自來水
      、氣體燃料導管、鑿井等承裝業與承裝技術員工之登記、管理、考
      驗等事項。
  五、第五科:交通行政、公路監理、運輸業管理、路外公共停車場之登
      記與輔導、車輛動員業務督導及交通教育與訓練等事項。
  六、第六科:本市觀光事業之規劃及管理等事項。
  七、秘書室:文書、研考、企劃、印信、檔案、事務、出納、採購、發
      包及其他不屬於各科、室事項。

  本局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技正、秘書、科長、主任、視察、股長、
  科員、技士、管理師、技佐、辦事員、書記。

  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股長、科員、辦事員,依法辦理歲計、會
  計,並兼辦統計事項。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股長、科員、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科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本局設公共車船管理處、監理處、市場管理處、漁業處、家畜衛生檢驗
  所、度量衡檢定所、風景區管理所、屠宰場、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
  ,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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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  雄  市  政  府  建  設  局  編  制  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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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        稱│官等│員  額│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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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本職稱之職等,依直│
│局        長│    │    一│轄市自治法第三十條│
│            │    │      │規定,比照簡任第十│
│            │    │      │三職等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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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   局   長│簡任│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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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任  秘 書│簡任│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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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 門  委 員│簡任│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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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        正│薦任│    三│內一人得列簡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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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        書│薦任│    三│其中一人辦理法制業│
│            │    │      │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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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        長│薦任│    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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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任│薦任│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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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        察│薦任│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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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        長│薦任│  一九│其中一人辦理企劃業│
│            │    │      │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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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        員│委任│  三三│內十人得列薦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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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        士│委任│  二二│內七人得列薦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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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一、得列薦任(係由│
│            │    │      │    本職稱與科員、│
│            │    │      │    技士職稱之尾數│
│            │    │      │    各一人合併計給│
│            │    │      │    )。          │
│管   理   師│委任│    一│二、本職稱薦任官等│
│            │    │      │    之職等,在「丁│
│            │    │      │    、地方機關職務│
│            │    │      │    列等表之八」未│
│            │    │      │    規定前,暫以薦│
│            │    │      │    任第六職等辦理│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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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        佐│委任│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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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   事   員│委任│    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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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        記│委任│  一三│其中一人俟雇員出缺│
│            │    │      │後改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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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會計主任│薦任│    一│                  │
│  ├────┼──┼───┼─────────┤
│  │股    長│薦任│    二│                  │
│計├────┼──┼───┼─────────┤
│  │科    員│委任│    四│內一人得列薦任。  │
│  ├────┼──┼───┼─────────┤
│室│辦 事 員│委任│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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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主    任│薦任│    一│                  │
│  ├────┼──┼───┼─────────┤
│  │股    長│薦任│    二│                  │
│  ├────┼──┼───┼─────────┤
│  │        │    │      │內二人得列薦任(其│
│事│        │    │      │中一人係由本職稱之│
│  │科    員│委任│    四│尾數與會計室科員、│
│  │        │    │      │政風室科員之尾數各│
│  │        │    │      │一人合併計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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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助 理 員│委任│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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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    │      │本職稱之職等,在「│
│  │        │    │      │丁、地方機關職務列│
│  │主    任│薦任│    一│等表之八」未規定前│
│風│        │    │      │,暫以薦任第九職等│
│  │        │    │      │辦理。            │
│  ├────┼──┼───┼─────────┤
│室│科    員│委任│    四│內一人得列薦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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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計│    │一三七│內一人得列薦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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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本編制表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丁、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八」
      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現有雇員一人,出缺後改置為書記,未列作。

  本局設局務會議,由局長召集並為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
  臨時會議,均以左列人員組成之:
  一、局長。
  二、副局長。
  三、主任秘書。
  四、科長。
  五、室主任。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局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列席或參加。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局擬訂,報請高雄市政府
  核定;乙表由本局定之,報請高雄市政府備查。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