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墳墓遷葬補償費及救濟金發放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2日

條文關聯

  應行遷葬之合法墳墓,其補償費發放標準如下:
  一、第一類:面積未滿二平方公尺者,新臺幣ㄧ萬二千元。
  二、第二類:面積二平方公尺以上,未滿六平方公尺者,新臺幣二萬四
      千元。
  三、第三類:面積六平方公尺以上,未滿八平方公尺者,新臺幣四萬二
      千元。
  四、第四類:面積八平方公尺以上,未滿十二平方公尺者,新臺幣六萬
      元。
  五、第五類:面積十二平方公尺以上,未滿十八平方公尺者,新臺幣九
      萬元。
  六、第六類:面積十八平方公尺以上者,新臺幣十萬八千元。
  七、特殊建築設施得依實際面積及構造專案辦理查估補償。但最高以新
      臺幣十五萬元為限。
  合葬骨灰(骸)者,每增加一罐(甕)加發新臺幣五千元;未撿骨合葬
  棺木者,每增加一具埋葬者,加發新臺幣一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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