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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縣殯葬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9月15日
條文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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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選擇適當地點,依殯葬管理條例第五條規定設 置公立殯葬設施。 公立殯葬設施設置跨越至其他縣(市)或鄉(鎮、市)行政轄區者,應 先徵得當地主管機關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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