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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縣縣立各級學校場地租借使用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1月15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
凡機關學校、社會團體或社區人士舉辦有關社教、體育活動、團體集會 、正當聯誼活動,在不影響正常教學、學生安全及校園安寧前提下,得 申請租借使用學校場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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