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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縣政府核發補習班課後托育中心立案證書暨識別標誌規費收費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6月15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
補習班、課後托育中心立案證書(含識別標誌)有遺失、污損或變更者 ,應向本府申請補發或換發,並依前條規定標準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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