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風景區門票收費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5月06日

條文關聯

  本自治條例適用於下列之場所:
  一、動物園。
  二、貝殼展示館。
  三、旗幟展示館。
  四、本市各風景區旅遊服務中心陳列館。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場所。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