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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風景區門票收費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5月06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
本自治條例適用於下列之場所: 一、動物園。 二、貝殼展示館。 三、旗幟展示館。 四、本市各風景區旅遊服務中心陳列館。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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