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風景區門票收費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5月06日

所有條文

  高雄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管理本市風景區,特制定本自治條
  例。

  本自治條例所稱主管機關為本府建設局,管理機關為高雄市風景區管理
  所。

  本自治條例適用於下列之場所:
  一、動物園。
  二、貝殼展示館。
  三、旗幟展示館。
  四、本市各風景區旅遊服務中心陳列館。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場所。

  前條場所之收費標準如下:
  一、全票新臺幣四十元以下。
  二、半票:新臺幣二十元以下。
  三、團體票:二十人以上之團體按應收門票八折收費。前項收費標準之
  調整應經市議會審議。

  下列遊客入場觀賞,得免購門票:
  一、身高在一二0公分(或六歲)以下之兒童。
  二、年滿六十五歲之遊客。
  三、身心障礙者及育幼院團體。
  四、政府接待之貴賓。
  五、各風景區所在地之行政區區民。
  六、其他依法令規定得免購門票之遊客。
  前項第二款、第三款、第五款及第六款遊客免購門票入場觀賞時應提示
  證明文件。

  本市國民中學,舉辦活動入場觀賞,得按應收門票五折收費。

  下列遊客入場觀賞,得購買半票:
  一、身高超過一百二十一公分以上,未滿一百四十公分之兒童。
  二、學生持有證明文件者。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