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管理本市風景區,特制定本自治條
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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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自治條例所稱主管機關為本府建設局,管理機關為高雄市風景區管理
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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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自治條例適用於下列之場所:
一、動物園。
二、貝殼展示館。
三、旗幟展示館。
四、本市各風景區旅遊服務中心陳列館。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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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場所之收費標準如下:
一、全票新臺幣四十元以下。
二、半票:新臺幣二十元以下。
三、團體票:二十人以上之團體按應收門票八折收費。前項收費標準之
調整應經市議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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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遊客入場觀賞,得免購門票:
一、身高在一二0公分(或六歲)以下之兒童。
二、年滿六十五歲之遊客。
三、身心障礙者及育幼院團體。
四、政府接待之貴賓。
五、各風景區所在地之行政區區民。
六、其他依法令規定得免購門票之遊客。
前項第二款、第三款、第五款及第六款遊客免購門票入場觀賞時應提示
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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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國民中學,舉辦活動入場觀賞,得按應收門票五折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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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遊客入場觀賞,得購買半票:
一、身高超過一百二十一公分以上,未滿一百四十公分之兒童。
二、學生持有證明文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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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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