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自治條例所規定之營業定義如下: 一、舞廳:以營利為目的,僱用舞女,出售門票供不特定人跳舞之場所 。 二、舞場:以營利為目的,出售門票,供不特定人跳舞之場所,但不得 僱用舞女。 三、酒家:以營利為目的,對不特定人供應酒菜、飲食物,僱用女性服 務生陪侍之場所。 四、酒吧:以營利為目的,設有酒吧檯對不特定人供應酒類、飲料,僱 用女性服務生陪侍之場所。 五、特種咖啡茶室:以營利為目的,對不特定人供應飲料,僱用女性服 務生陪侍之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