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舞廳舞場酒家酒吧及特種咖啡茶室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6月22日

條文關聯

  本自治條例所規定之營業定義如下:
  一、舞廳:以營利為目的,僱用舞女,出售門票供不特定人跳舞之場所
      。
  二、舞場:以營利為目的,出售門票,供不特定人跳舞之場所,但不得
      僱用舞女。
  三、酒家:以營利為目的,對不特定人供應酒菜、飲食物,僱用女性服
      務生陪侍之場所。
  四、酒吧:以營利為目的,設有酒吧檯對不特定人供應酒類、飲料,僱
      用女性服務生陪侍之場所。
  五、特種咖啡茶室:以營利為目的,對不特定人供應飲料,僱用女性服
      務生陪侍之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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