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本府經濟發展局。
本自治條例所規定之營業,其負責人僱用、解僱從業人員時,應即登記 列冊存置營業場所以備查對。格式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本自治條例所定之行業,於執行聯合稽查時由主管機關會同警察、建管 、稅務、消防、衛生、社政等單位組成聯合取締小組會同執行。 例行性之檢查由各權責機關依有關法令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