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舞廳舞場酒家酒吧及特種咖啡茶室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6月2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8年 6月22日高雄市政府高市府經二字第0980035891號令修正公 布第 2條、第 7條及第11條條文
法規體系: / 高雄市 / 建設類

法規異動

修正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本府經濟發展局。

  本自治條例所規定之營業,其負責人僱用、解僱從業人員時,應即登記
  列冊存置營業場所以備查對。格式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本自治條例所定之行業,於執行聯合稽查時由主管機關會同警察、建管
  、稅務、消防、衛生、社政等單位組成聯合取締小組會同執行。
  例行性之檢查由各權責機關依有關法令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