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本自治條例所稱之視聽歌唱、理髮、三溫暖、舞廳、舞場、酒家、酒吧
  及特種咖啡茶室業(以下簡稱各該營利事業)其定義如下:
  一、視聽歌唱業:指提供伴唱視聽設備,供人歌唱之營利事業。
  二、理髮業:指將營業場所加以區隔或包廂式經營為人理容理髮之營利
      事業。
  三、三溫暖業:指提供冷、熱水池、蒸烤設備,供人沐浴之營利事業。
  四、舞廳業:指提供場所,備有舞伴,供不特定人跳舞之營利事業。
  五、舞場業:指提供場所,不備舞伴,供不特定人跳舞之營利事業。
  六、酒家業:指提供場所,備有服務生陪侍,供應酒、菜或其他飲料之
      營利事業。
  七、酒吧業:指提供場所,備有服務生陪侍,供應酒類或其他飲料之營
      利事業。
  八、特種咖啡茶室業:指提供場所,備有服務生陪侍,供應飲料之營利
      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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