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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雄縣政府(以下簡稱縣府)為管理視聽歌唱、理髮、三溫暖、舞廳、
  舞場、酒家、酒吧及特種咖啡茶室業,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縣府。

  本自治條例所稱之視聽歌唱、理髮、三溫暖、舞廳、舞場、酒家、酒吧
  及特種咖啡茶室業(以下簡稱各該營利事業)其定義如下:
  一、視聽歌唱業:指提供伴唱視聽設備,供人歌唱之營利事業。
  二、理髮業:指將營業場所加以區隔或包廂式經營為人理容理髮之營利
      事業。
  三、三溫暖業:指提供冷、熱水池、蒸烤設備,供人沐浴之營利事業。
  四、舞廳業:指提供場所,備有舞伴,供不特定人跳舞之營利事業。
  五、舞場業:指提供場所,不備舞伴,供不特定人跳舞之營利事業。
  六、酒家業:指提供場所,備有服務生陪侍,供應酒、菜或其他飲料之
      營利事業。
  七、酒吧業:指提供場所,備有服務生陪侍,供應酒類或其他飲料之營
      利事業。
  八、特種咖啡茶室業:指提供場所,備有服務生陪侍,供應飲料之營利
      事業。

  縣府得定期及不定期檢查各該營利事業之建築、消防、衛生、環保等設
  施。縣府應召集警政、建管、消防、衛生、環保、稅捐、都市計畫、地
  政及商業等相關單位組成聯合稽查小組,執行前項工作。

  各該營利事業之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應懸掛於營業場所明顯處。

  縣府得隨時派員檢查各該營利事業之營業狀況,如發現有經營不當之情
  事,應即糾正,並依法辦理。業者不得規避、拒絕或妨礙檢查。

  各該營利事業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保險期間屆滿時,應予以續保,
  並副知縣府。
  前項公共意外責任險,其投保最低保險金額如下:
  一、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臺幣二百萬元。
  二、每一事故身體傷亡:新臺幣一仟萬元。
  三、每一事故財產損失:新臺幣二百萬元。
  四、保險期間總保險金額:新臺幣二千四百萬元。

  違反第五條規定者,處負責人新臺幣五仟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六條規定者,處負責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各該營利事業未依第七條規定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保險期間屆滿未予
  續保或投保後無故退保者,處負責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九萬元以下之罰
  鍰,並限期令其投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