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依規定應附設停車空間,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起造人得申請
繳納代金,免予附設:
一、建築基地面積在四百平方公尺以下,且其深度或寬度任一邊未達十
公尺者,應留設騎樓或依法應退縮建築地區,其深度或寬度應以扣
除騎樓地或依法應退縮土地部分後之尺寸為準。
二、法定停車空間之車位數在五輛以下者。
三、建築基地因都市計畫限制車輛無法通行使用者。
四、建築基地面積在四百平方公尺以下,且臨接之道路寬度均未達八公
尺者。
五、建築基地臨接之道路坡度超過一比六者。
六、建築物因增建、改建或變更用途需增設停車空間者。
七、其他經主管建築機關會同有關機關勘查認為不宜設置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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