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本局設各處、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建築管理處:建築執照核發、綠建築工程規劃設計施工(含整體規
      劃)、建築師管理、建築線指示(定)、建築工程施工查核、建築
      工程(含變更使用)竣工查核、建築法令增修訂、營造業管理、公
      共安全查核、違規使用管理、公寓大廈、室內裝修及招牌、樹立廣
      告管理、廣告招牌(含公寓大廈標章)工程規劃設計施工等事項。
  二、工程企劃處:交通工程、新建工程、下水道工程、養護工程等計畫
      審核以及各項工程之督導、協辦、監辦、價值工程、工程技術研發
      、工程界面整合、工程規劃(含整體規劃)、政府採購、稽核、本
      局各項工程材料之鑑定、抽檢驗、分析、管理、督導及管線勘查核
      准、管制及公共設施勘劃等事項。
  三、資訊室:工務資訊系統之整體規劃、發展、協調、推動、管理、維
      護、訓練及督導事項。
  四、秘書室:文書、研考、印信、檔案、出納、庶務、法制、公共關係
      、新聞聯繫及不屬於其他各處室行政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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