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2月25日

所有條文

  本規程依高雄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六條規定訂定之。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承市長之命,綜理局務
  ,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員工;置副局長二人,襄理局務。

  本局設各處、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建築管理處:建築執照核發、綠建築工程規劃設計施工(含整體規
      劃)、建築師管理、建築線指示(定)、建築工程施工查核、建築
      工程(含變更使用)竣工查核、建築法令增修訂、營造業管理、公
      共安全查核、違規使用管理、公寓大廈、室內裝修及招牌、樹立廣
      告管理、廣告招牌(含公寓大廈標章)工程規劃設計施工等事項。
  二、工程企劃處:交通工程、新建工程、下水道工程、養護工程等計畫
      審核以及各項工程之督導、協辦、監辦、價值工程、工程技術研發
      、工程界面整合、工程規劃(含整體規劃)、政府採購、稽核、本
      局各項工程材料之鑑定、抽檢驗、分析、管理、督導及管線勘查核
      准、管制及公共設施勘劃等事項。
  三、資訊室:工務資訊系統之整體規劃、發展、協調、推動、管理、維
      護、訓練及督導事項。
  四、秘書室:文書、研考、印信、檔案、出納、庶務、法制、公共關係
      、新聞聯繫及不屬於其他各處室行政事項。

  本局置總工程司、主任秘書、專門委員、處長、副總工程司、副處長、
  主任、秘書、正工程司、專員、股長、課長、副工程司、分析師、幫工
  程司、設計師、管理師、科員、課員、工程員、助理設計師、助理管理
  師、助理員、助理工程員、辦事員、書記。

  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股長、科員、辦事員、書記,依法辦理歲
  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股長、科員、助理員、書記,依法辦理人事管
  理事項。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股長、科員、助理員、書記,依法辦理政風事
  項。

  本局下設新建工程處、下水道工程處、養護工程處、違章建築處理大隊
  ,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局長出缺繼任人員到任前,由高雄市政府派員代理之。
  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局長。
  二、總工程司。
  三、主任秘書。
  前項情形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編制表                      │
├────┬─────┬───────┬───┬───────┤
│職    稱│官      等│職          等│員  額│備          考│
├────┼─────┼───────┼───┼───────┤
│局長    │          │              │一    │比照簡任第十三│
│        │          │              │      │職等。        │
├────┼─────┼───────┼───┼───────┤
│副局長  │簡任      │第十一職等    │二    │              │
├────┼─────┼───────┼───┼───────┤
│總工程司│簡任      │第十職等      │一    │              │
├────┼─────┼───────┼───┼───────┤
│主任秘書│簡任      │第十職等      │一    │              │
├────┼─────┼───────┼───┼───────┤
│專門委員│簡任      │第十職等      │一    │              │
├────┼─────┼───────┼───┼───────┤
│處長    │薦任至簡任│第九職等至第十│二    │工程企劃處本職│
│        │          │職等          │      │稱列為薦任第九│
│        │          │              │      │職等。        │
├────┼─────┼───────┼───┼───────┤
│副總工程│薦任      │第九職等      │二    │              │
│司      │          │              │      │              │
├────┼─────┼───────┼───┼───────┤
│副處長  │薦任      │第九職等      │四    │工程企劃處本職│
│        │          │              │      │稱列為薦任第八│
│        │          │              │      │職等至第九職等│
│        │          │              │      │。            │
├────┼─────┼───────┼───┼───────┤
│主任    │薦任      │第九職等      │二    │              │
├────┼─────┼───────┼───┼───────┤
│秘書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三    │其中一人辦理法│
│        │          │職等          │      │制業務。      │
├────┼─────┼───────┼───┼───────┤
│正工程司│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六    │              │
│        │          │職等          │      │              │
├────┼─────┼───────┼───┼───────┤
│專員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二    │              │
│        │          │職等          │      │              │
├────┼─────┼───────┼───┼───────┤
│股長    │薦任      │第八職等      │五    │              │
├────┼─────┼───────┼───┼───────┤
│課長    │薦任      │第八職等      │十    │              │
├────┼─────┼───────┼───┼───────┤
│副工程司│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八│十二  │              │
│        │          │職等          │      │              │
├────┼─────┼───────┼───┼───────┤
│分析師  │薦任      │第七職等      │二    │              │
├────┼─────┼───────┼───┼───────┤
│幫工程司│薦任      │第六職等至第七│二七  │              │
│        │          │職等          │      │              │
├────┼─────┼───────┼───┼───────┤
│設計師  │委任或薦任│第五職等或第六│三    │              │
│        │          │職等至第七職等│      │              │
├────┼─────┼───────┼───┼───────┤
│管理師  │委任或薦任│第五職等或第六│二    │              │
│        │          │職等至第七職等│      │              │
├────┼─────┼───────┼───┼───────┤
│科員    │委任或薦任│第五職等或第六│三    │              │
│        │          │職等至第七職等│      │              │
├────┼─────┼───────┼───┼───────┤
│課員    │委任或薦任│第五職等或第六│五    │              │
│        │          │職等至第七職等│      │              │
├────┼─────┼───────┼───┼───────┤
│工程員  │委任或薦任│第五職等或第六│二九  │              │
│        │          │職等至第七職等│      │              │
├────┼─────┼───────┼───┼───────┤
│助理設計│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一    │得列薦任(係由│
│師      │          │職等          │      │本職稱一人與助│
│        │          │              │      │理管理師職稱一│
│        │          │              │      │人,合併計給)│
│        │          │              │      │              │
├────┼─────┼───────┼───┼───────┤
│助理管理│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一    │              │
│師      │          │職等          │      │              │
├────┼─────┼───────┼───┼───────┤
│助理員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三    │內二人得列薦任│
│        │          │職等          │      │(其中一人係由│
│        │          │              │      │本職稱尾數一人│
│        │          │              │      │,合併計給)。│
├────┼─────┼───────┼───┼───────┤
│助理工程│委任      │第三職等至第五│十五  │              │
│員      │          │職等          │      │              │
├────┼─────┼───────┼───┼───────┤
│辦事員  │委任      │第三職等至第五│六    │              │
│        │          │職等          │      │              │
├────┼─────┼───────┼───┼───────┤
│書記    │委任      │第一職等至第三│五    │              │
│        │          │職等          │      │              │
├─┬──┼─────┼───────┼───┼───────┤
│會│會計│薦任      │第九職等      │一    │              │
│計│主任│          │              │      │              │
│室├──┼─────┼───────┼───┼───────┤
│  │股長│薦任      │第八職等      │二    │              │
│  ├──┼─────┼───────┼───┼───────┤
│  │科員│委任或薦任│第五職等或第六│四    │              │
│  │    │          │職等至第七職等│      │              │
│  ├──┼─────┼───────┼───┼───────┤
│  │辦事│委任      │第三職等至第五│二    │              │
│  │員  │          │職等          │      │              │
│  ├──┼─────┼───────┼───┼───────┤
│  │書記│委任      │第一職等至第三│一    │              │
│  │    │          │職等          │      │              │
├─┼──┼─────┼───────┼───┼───────┤
│人│主任│薦任      │第九職等      │一    │              │
│事├──┼─────┼───────┼───┼───────┤
│室│股長│薦任      │第八職等      │二    │              │
│  ├──┼─────┼───────┼───┼───────┤
│  │科員│委任或薦任│第五職等或第六│二    │              │
│  │    │          │職等至第七職等│      │              │
│  ├──┼─────┼───────┼───┼───────┤
│  │助理│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二    │內一人得列薦任│
│  │員  │          │職等          │      │。            │
│  ├──┼─────┼───────┼───┼───────┤
│  │書記│委任      │第一職等至第三│一    │              │
│  │    │          │職等          │      │              │
├─┼──┼─────┼───────┼───┼───────┤
│政│主任│薦任      │第九職等      │一    │              │
│風├──┼─────┼───────┼───┼───────┤
│室│股長│薦任      │第八職等      │二    │              │
│  ├──┼─────┼───────┼───┼───────┤
│  │科員│委任或薦任│第五職等或第六│二    │              │
│  │    │          │職等至第七職等│      │              │
│  ├──┼─────┼───────┼───┼───────┤
│  │助理│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二    │內一人得列薦任│
│  │員  │          │職等          │      │。            │
│  ├──┼─────┼───────┼───┼───────┤
│  │書記│委任      │第一職等至第三│一    │由雇員出缺後改│
│  │    │          │職等          │      │置。          │
├─┴──┼─────┼───────┼───┼───────┤
│合    計│          │              │一八二│              │
├────┴─────┴───────┴───┴───────┤
│附註:                                                      │
│一、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官等職等,應適用「丁、地方機關職務列等│
│    表之八」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
│二、現職政風室雇員一人,仍以原職稱留用,出缺後改置為政風室書│
│    記。                                                    │
└──────────────────────────────┘

  本局設局務會議,由局長召集並為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
  開臨時會議,均以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局長。
  二、副局長。
  三、總工程司。
  四、主任秘書。
  五、專門委員。
  六、各處處長。
  七、大隊長。
  八、室主任。
  九、副總工程司。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局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列席或參加。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局擬訂,報請高雄市政府
  核定;乙表由本局訂定,報請高雄市政府備查。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