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空地空屋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8日

條文關聯

  本自治條例所稱空地及空屋定義如下:
  一、空地:指全部或部分閒置、荒廢之土地,或建物四周全部或部分未
      利用之土地。
  二、空屋:指荒廢、無人使用、部分拆除後棄置或尚未竣工之建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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