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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空地空屋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8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
本自治條例所稱空地及空屋定義如下: 一、空地:指全部或部分閒置、荒廢之土地,或建物四周全部或部分未 利用之土地。 二、空屋:指荒廢、無人使用、部分拆除後棄置或尚未竣工之建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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