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各區衛生所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衛生所置所長,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前項所長職務,必要時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由相當級別之相關
  醫事人員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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