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自治條例用詞之定義如下:
一、營建工程:指建築工程、構造物拆除工程、道路(隧道)工程、管
線工程、橋樑工程、區域開發工程、港灣工程及其他涉及砂石土方
之相關工程。
二、營建工地:指營建工程基地、施工或堆置物料之區域。
三、防溢座:指設置於圍籬下方,防止廢水流出營建工地之措施。
四、全阻隔式圍籬:指圍籬面全部使用不透空材質製作。
五、半阻隔式圍籬:指圍籬面上半部使用透空材質製作,下半部使用不
透空材質製作。
六、簡易圍籬:指三角錐加連桿、紐澤西護欄或其他具備同等效力之圍
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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