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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國民兵徵訓期間意外事故處理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5月31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
各區公所護送應徵國民兵入(離)營發生急病者,護送人應即送醫院急 救,並即通報本府兵役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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