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國民兵徵訓期間意外事故之處理,特制
定本自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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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自治條例所稱徵訓期間係指應徵國民兵自各區所完成報到手續之時起
至在營受訓期間屆滿返回原報到地之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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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公所護送應徵國民兵入(離)營發生急病者,護送人應即送醫院急
救,並即通報本府兵役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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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公所護送應徵國民兵入(離)營期間,發生意外傷亡時,護送人員
應主動協調當地憲警單位妥為處理,並通報本府兵役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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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徵國民兵在徵訓期間,發生急病或意外傷亡,所需醫療費、喪葬費、
撫卹金均由本府負擔。但因可歸責於第三人之事由者,本府於墊付前開
費用後,應依法訴請第三人償還之。如第三人經法院宣告破產無力負擔
時,由本府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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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醫療費、喪葬費及撫卹金,已由中央健康保險局或其他第三人負擔
者,本府不予重複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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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應徵國民兵入營實施體格檢查時,經軍醫驗退或在受訓期間因病請求
自願返家療養並完成退訓手續者,由本府兵役處派員護送返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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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徵國民兵喪葬費及撫卹金標準如下:
一、死亡者:
(一)喪葬費:比照國軍現役土兵二等兵標準給付。
(二)撫卹金:比照國軍現役士兵二等兵因公死亡包括年撫金一次計
付。
二、傷殘者:比照國軍現役士兵二等兵依下列傷殘等級給與年撫金並一
次計付。
(一)一等殘:給付二十年,每年給與三個基數。
(二)二等殘:給付十年,每年給與兩個基數。
(三)三等殘:給付五年,每年給與一個基數。
前項應徵國民兵傷亡者,得由本府辦理之團體平安保險理賠金,作為傷
亡者慰問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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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傷殘等級,由本府送請軍醫院檢定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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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撫卹之遺族,其順序依照軍人撫卹條例第四條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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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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