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公共車船管理處員工營運獎金發給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7月30日

條文關聯

  各級客車駕駛員之營運獎金,依左列標準支給:
  一、里程獎金:各駕駛員當月行駛里程二千公里以內者,每公里給與獎
      金0.四點,超過二千公里之部分,每公里給與獎金0.八點。
  二、載客獎金:
  (一)普通班車:各駕駛員當月載客人數在六千人次以內者,每一人次
        給與獎金0.二點,超過六千人次之部份,每一人次給與獎金0
        .四點。
  (二)大型(冷氣)車:各駕駛員當月載客人數在五千七百人次以內者
        ,每一人次給與獎金0.二點,超過五千七百人次之部份,每一
        人次給與獎金0.四點。
  (三)中型(冷氣)車:各駕駛員當月載客人數在四千人次以內者,每
        一人次給與獎金0.二點;超過四千人次之部份,每一人次給與
        獎金0.四點。
  (四)小型(冷氣)車:各駕駛員當月載客人數在二千五百人次以內者
        ,每一人次給與獎金0.二點;超過二千五百人次之部分,每一
        人次給與獎金0.四點。
  (五)出租大客車(遊覽車):按各駕駛員當月載客人數,每一人次給
        與獎金0.一點。
  三、安全獎金:各駕駛員當月確能遵守交通規則,並無肇事違反規定者
      ,按照各駕駛員當月駕駛里程,每公里給與獎金0.四點。
  四、愛車惜油獎金:各駕駛員駕駛營業客車,當月耗油量依照附表一之
      規定,分三級給與獎金,第一級給與三百六十點,第二級給與三百
      點,第三級給與二百四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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