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7月28日

條文關聯

  本基金之收入來源如下:
  一、進用身心障礙者之義務機關(構)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四十
      三條第二項規定繳納之差額補助費。
  二、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八十七條、第九十六條、第九十八條、
      第一百零一條及第一百零三條等規定處罰案件繳納之罰鍰及滯納金
      。
  三、本基金之孳息及運用收益。
  四、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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