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基金之收入來源如下: 一、進用身心障礙者之義務機關(構)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四十 三條第二項規定繳納之差額補助費。 二、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八十七條、第九十六條、第九十八條、 第一百零一條及第一百零三條等規定處罰案件繳納之罰鍰及滯納金 。 三、本基金之孳息及運用收益。 四、其他收入。